规章制度
KB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校情发布制度
供稿:办公室 日期:2021/04/19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学校校情发布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校情,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学校情况信息。本制度中所称校情发布,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校情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校情发布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客观、真实地实行公开发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经常性工作定期发布,阶段性工作分期发布,动态性工作及时发布;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发布相结合,主动发布与依申请发布相结合,实现职能公开、依据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监督公开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校情发布的相关工作。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常务副校长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任成员。具体人员名单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情发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和决定事项的督办。
第六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拟发布校情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完成与本部门校情发布相关的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科研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校情发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校情发布工作。各部门指定1名校情发布联络员,负责校情发布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校情发布工作制度,定期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校情。
第三章 校情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 校情发布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发布和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 校情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发布的信息和不予公开发布的信息。学校各部门应在制作信息时,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第十条 主动公开发布的校情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情况,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与结果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对外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学校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不予公开发布的校情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
4.涉及个人隐私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
其中符合第1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2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发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校情主动公开发布基本目录,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及时发布与更新。校情发布的范围以《KB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事项目录》为准。
第四章 校情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发布的校情信息,由主管部门负责在校情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校情发布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取以下便于公众知晓并符合该校情特点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学校网站、校内办公系统。
2.学校广播电台、校报、手机信息平台等校内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3.学校文件、简报、年鉴、会议纪要等。
4.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5.校情KB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栏、电子显示屏等。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发布校情的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在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的同时,应通过召开教师代表大会、政策宣讲会等,及时做好校情内容的传达和解读工作。
第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人才招聘、竞聘上岗、评先树优、招标采购等制度规定、工作过程和结果等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及时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学校未明确规定不能公开发布的校情,各部门应按规定主动发布。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发布的,需提请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范围的校情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1.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校情信息,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发布。
2.发布的校情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和学院的,公开前要征求相关部门学院意见,经核准一致后予以公开。
3.上级文件指导学校发展的校情信息需要公开发布的,发布部门要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不能确定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学校申请获取校情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校情发布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校情发布申请,由校情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校情发布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2.申请校情发布的内容描述。
3.申请校情发布的形式要求。
4.申请校情发布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对校情发布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校情发布申请,校情拥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各部门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学院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校情发布申请;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发布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校情发布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学院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校情内容。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校情内容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校情信息,除按上级相关规定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校内各部门、各学院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七条 已移交档案馆的校情资料需要公开发布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情发布工作实行考核制度。校情发布考核纳入各部门、各学院年度考核,并将校情发布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各学院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评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情发布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
2.制度建设情况。
3.校情主动发布情况。
4.依申请校情发布办理情况。
5.保密审查情况。
6.举报、投诉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7.年度报告情况。
8.收费、减免情况。
9.公众满意度情况。
10.其他相关考核情况。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形式,实行日常检查、学期抽查、年终考核相结合进行。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学院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前向教育厅报送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各部门、各学院应当提前一个月将本部门上一学年度校情发布的有关情况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2.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3.因校情发布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4.学校校情发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各部门、各学院在校情发布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校情发布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各学院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1.不依法履行校情发布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发布校情内容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6.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KB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校情公开发布基本目录
2.KB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各学院校情发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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